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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8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22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努力学习法律和其他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关心人民疾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高度重视、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和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并提前做好准备,没有特殊原因,不得请假。要自觉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审议质量。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克己奉公,当好公仆。
  第七条 常委会组织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不应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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