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7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22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定
(2000年9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区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在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公署的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各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受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第三条修改为:“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五人,委员十一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专职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