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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31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财会[2000]56号 2000年9月26日)


  为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经财政部以财会(2000)10号文批准,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直属分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上海市财政局负责和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具体工作按税收、财务管理或属地原则,分别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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