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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站应当悬挂省交通、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式的收费站标牌,公示审批文号、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
  收费公路收费终止时,其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及时拆除收费站设施。
  第二十条 收费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依法收费,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的管理人员、收费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擅自不收费;
  (三)贪污、挪用票款。
  第二十二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做好收费公路的养护、抢修工作。
  收费公路的经营者负责收费公路的绿化、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和《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的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对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或者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者、管理人员、收费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被授权的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破坏、损害、非法占用收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在收费公路上乱开道口、非法设卡、收费的,按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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