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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修改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6号)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22日
             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五十九条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还贷公路和收费经营公路。
  收费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收费经营公路是指国内上投资者依法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的收费权或者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有关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收费公路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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