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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台风、山洪、泥石流、山体滑破、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乡道遭受严重损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村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居民抢修;必要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对影响乡道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丫,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村级道路的管理、养护和绿化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村级道路涉及几个村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由相关的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协商决定,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村级道路建设、管理和养护需要使用农村义务工的,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养护乡村道路需要在乡村道路沿线就近划定料场挖砂、采石、取土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 乡道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乡道和乡道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
  (二)长时间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
  (四)任意利用乡道边沟灌溉、排水;
  (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六)其他损坏、污染乡道和影响乡道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乡道上打场晒粮、倾倒垃圾及堆放各种物品。
  第二十八条 在乡道两侧开山炸石、砍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乡道和附属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时,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造成乡道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按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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