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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将审定的拍卖机构报省法院执行庭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在对财产进行评估后写出拍卖报告,由合议庭讨论决定是否拍卖,以何种方式拍卖,以及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合议庭决定拍卖后作出拍卖裁定,经主管院长审批,由执行庭统一对外办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应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的标的及有关情况;
  (2)拍卖方式和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
  (3)拍卖价款的收取方式和指定的帐户;
  (4)拍卖的其他要求。
  出具委托书时还应同时附上拍卖标的评估书、拍卖标的权属文件、拍卖裁定以及拍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履行下列义务:
  (1)在拍卖日七日前,按拍卖法46条要求,在当地有足够影响的报纸刊登拍卖公告。公告应当登载在报纸的显明位置。委托法院也可以指定公告的报纸。拍卖机构应在拍卖前将公告资料送交委托法院备案;
  (2)向竞买人如实展示拍卖标的物及其有关资料;
  (3)按委托要求进行拍卖;
  (4)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完成拍卖;
  (5)委托法院要求的其他义务。
  拍卖机构不得与竞买人恶意串通,降低拍卖应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法院应在拍卖日七日前将拍卖裁定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并告知拍卖时间和地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三十条 拍卖机构在委托要求期限内不能完成拍卖,应向委托法院书面说明原因。是否继续委托拍卖,由委托法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后无论是否拍卖成立,拍卖机构均向委托法院提交拍卖报告。拍卖报告内容应包括:(1)公告情况;(2)竞买情况;(3)拍卖结果;并附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的,还应附拍卖价款收取情况和成交确认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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