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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应每年度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一次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情况。对影响大、重大复杂的评估、拍卖活动,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第六条 委托评估和拍卖,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的执行费用。

二、评估

  第七条 人民法院每年度公告评估机构登记的时间,评估机构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应在指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律、法规允许评估机构跨区域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可跨区域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登记时应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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