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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引进外资奖励办法

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引进外资奖励办法
 (2000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的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外资引进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创新办、省外资办以及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的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引进外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引进外资奖励的审批工作。
  云南省花卉示范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进外资奖励的具体工作,包括登记、复核、计算、上报、兑现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国外资金的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但本省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务员及管委会工作人员除外。
  成功引进国内资金的,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云政发〔1999〕219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引进外资的奖励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具体比例为园区企业上缴地方财政税收金额的5%;
  (三)园区自有资金。
  第五条 引进现金投资的,按照外资实际到位总额分比例奖励。其中,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内(含50万美元)的,按照资金总额的3%奖励;超过50万美元不足1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2.5%奖励;超过100万美元不足3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2%奖励;超过300万美元不足5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1.5%奖励;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1%奖励。
  引进实物和无形资产的,经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评估折合的现金总额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条 申请领取引进外资奖励资金的,应当持下列凭证,到管委会办理认定手续:
  (一)引进国外资金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及工商部门的认可证明;
  (二)引进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提供有关部门对实物、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权属证明以及工商登记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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