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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废弃物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绿化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绿化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除违反公园管理和古树名木管理规定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市政工程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市政工程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违反非市管道理(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水务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本市其他水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条 (环境保护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本市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污染公共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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