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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9月18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匡迪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000年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综合执法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机关)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的组织和协调管理。
  试点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设立)
  试点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内设立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分队。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并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试点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持、配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综合执法。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职责)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按照《决定》的授权,在辖区内行使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区级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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