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武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武汉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导游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参加全国统一的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证的人员,方可从事导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业务。
旅行社不得使用无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
第四条 导游人员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佩戴胸卡,按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导游证和胸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二)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好旅游者的交通、食宿;
(三)向旅游者如实介绍旅游地点的人文、自然情况和风土人情;
(四)向旅游者宣传旅游安全常识,提醒旅游者注意安全;
(五)向有关方面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导游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
(二)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三)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四)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和其他财物,私收佣金,索兑外币;
(五)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点情况时,歪曲事实,搞低级趣味,损害本市声誉和形象。
第七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中,发现危险情况,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旅游等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方面采取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