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应坚持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的,应具备
《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持下列资料,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一日游”运作可行性方案;
(二)许可从事旅游经营的文件和营业执照;
(三)固定经营地点及车辆停放地点的证明文件;
(四)专用车辆的行驶证、投保证明、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公交运营证牌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证件;
(五)旅游专用车辆驾驶员有5年以上(含5年)正式驾龄的证明文件;
(六)导游员的导游资质证明。
旅行社申请从事“一日游”经营的,还应提供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从事“一日游”经营的申请审查完毕;手续完备、符合“一日游”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应予批准;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擅自改变已确定的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活动时间;
(二)不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参观或消费;
(三)在核定的发(收)车点发(收)车,不来回揽客;
(四)不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五)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实价;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六)建立和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七)导游员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一日游”导游员上岗证书,并在导游时佩戴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胸卡;
(八)加强员确保行车安全,熟悉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妥善处理意外事故;
(九)法律、法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一日游”旅游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况良好,车内外清洁美观,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喷涂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