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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提取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
 勘察设计单位提取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2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局(总公司),北京地区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适应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规和财政部财工字〔1995〕256号《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将提取业余设计奖及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称企业)统一组织的业余设计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开展业余设计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组织的业余设计收入,应统一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计提的业余设计酬金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业余设计活动,其业余设计收入直接扣除核定的定额指标后按20%计提的业余设计酬金可计入企业经营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四、任何个人都不准私自搞业余设计。如有违反者,除没收其全部收入外,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核定的业余设计奖指标。

                定额指标

┌────────┬──────┬──────┬─────┬─────┐
│  项目    │产值定额指标│成本费用指标│利润指标 │人均提奖额│
├────────┼──────┼──────┼─────┼─────┤
│勘察设计甲、乙级│2--2.5万元 │〈85%    │〉10%   │〈3万元  │
├────────┼──────┼──────┼─────┼─────┤
│勘察设计丙级  │1--1.5万元 │〈85%    │〉10%   │〈2万元  │
├────────┼──────┼──────┼─────┼─────┤
│专业设计甲、乙级│3.5--5万元 │〈85%    │〉10%   │〈3万元  │
├────────┼──────┼──────┼─────┼─────┤
│专业设计丙级  │2.5--4万元 │〈85%    │〉10%   │〈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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