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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医院会计年报表;
  (四)上一年度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
  (五)医疗机构等级标准评审的证明材料(等级证书);
  (六)各类诊所、医务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附执业医师证书或职称证书、执业护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申报定点的医疗机构必须全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及认定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资格认定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审核制度,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发放标牌。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并编号登记。
  第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与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协议所规定条款。协议双方发生争执时,应首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有权解除协议,但需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参保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可在本统筹地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由选择已公布的定点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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