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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范围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
  (六)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 下列机构不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范围:
  (一)各种疗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戒毒所;
  (二)外资、合资办的医疗机构;
  (三)个体医疗机构(院、所、站);
  (四)计划生育医疗指导站。
  第六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级医院5万元以上,二级医院3万元以上,一级医院1万元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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