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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15、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中发〔1998〕10号、鄂发〔1997〕11号、鄂发〔1998〕14号、鄂政办发〔1998〕115号等文件规定的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落实优惠政策实行部门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和措施。
  16、下岗职工筹资兴办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可为30%,1年内追回到60%,3年内全部到位。
  17、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在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免收个体税务登记费,1年内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返给本人,下岗职工凭《湖北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和缴款单据办理返款手续。其中对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防疫部门免收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卫生监督防疫培训费;对从事个体文化经营活动的,文化部门2年内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对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广播电视部门2年内免收制品管理费;对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新闻出版部门2年内免收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部门2年内免收体育市场管理费。
  18、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优惠证》是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证件。《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提供优惠政策的各有关部门加盖公章,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下岗职工领取《优惠证》后,不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下岗证》不再作为下岗职工再就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19、积极实施“再就业帮困行动”。各级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采取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借贷启动资金等措施,重点帮助特困下岗职工(含家有两人以上下岗)早日实现再就业。
  20、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各地要选择一批培训机构作为再就业培训基地,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之建立培训伙伴关系,确保每个下岗职工都能得到培训机会。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免费或优惠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优先用于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
  21、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下岗职工提供快捷、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22、进一步明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力市场推荐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巾帼建功和无下岗、失业人员居委会活动,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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