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2000〕41号 2000年8月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国办发〔2000〕9号文件精神,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
1、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企业对富余人员必须遵循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岗网的原则,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企业在制定兼并、减员增效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落实下岗职工分流途径、办法和资金来源。
2、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鄂发〔1998〕14号文件规定不得安排下岗的职工,确有困难不能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支付生活费;对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政府可将其列为特困职工帮困对象,按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3、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下岗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4、严格执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时,应按不低于30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
5、凡使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的单位,一律不得安排职工下岗。凡下岗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用人单位,除生产经营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不得新招聘职工。
6、改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进中心保生活,转向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
二、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
7、企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职工下岗,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不能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