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上述耕地开垦费标准仅限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仍按正常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其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自本意见经本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本规定的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
《土地法》实施之后发生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缴纳耕地开垦费也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和耕地开垦的实施。
1.建立省级耕地开垦费专户。省国土资源厅收取耕地开垦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该专户资金来源为: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缺乏耕地后备资源的县(市、区)、开发区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省级财政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国土资源厅于每年年初制定开垦耕地计划,并向省财政提交年度耕地开垦费专项用款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和流转制度。由省设立储备耕地指标总帐,各地、州、市设分帐,统一调配全省储备耕地指标,便于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省储备耕地来源为:(1)省级耕地开垦费专户出资开垦和购买的新增耕地指标;(2)坡改梯等土地事理工作中新增耕地的60%,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农办、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协调确认后纳入;(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规定,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耕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国土和农业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指标;(4)社会闲散资金开垦的耕地由省购买部分。
根据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还将研究并争取国家批准将植树造林、种草等折算作新增耕地,用作耕地占补平衡。
省储备耕地使用途径:(1)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指标;(2)缺乏耕地后备资源的县(市、区)、开发区购买耕地指标。
3.耕地占补平衡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开垦新耕地。完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管理制度、补充耕地储备和流转制度、新增耕地验收制度,形成从项目组织实施到补充耕地储备,向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回收后再投入新项目滚动开发整理的循环运行机制。
二、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