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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
 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省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取
            标准及统一征地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8月15日)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一大批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将上马建设,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做好征地、地矿、测绘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征用、报批工作,为全省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根据我省株六复线、内昆铁路、水柏铁路、贵新公路、贵毕公路等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工作情况,应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工作早计划、早安排,有关收费标准应统一、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乙类,下同)等各类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征地工作和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实行占补平衡
  (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性。
  《土地法》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作出了“开发耕地所需资金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规定。国家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报批挂钩制度,建设项目在报批用地的同时上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和耕地开垦费落实情况,若不落实则不批准项目用地。因此,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将耕地开垦费纳入项目总投资,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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