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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药用植物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
 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等野生药用植物的通知
 (青政〔2000〕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发菜以及麻黄草、甘草等野生药用植物是干旱、半干旱地区重要的植物资源和固土、固沙植物,切实保护好这些植物,对改善我省的生态环境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发菜实施一级保护,停止一切发菜的采集和销售。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说服、劝阻工作,引导群众停止采集发菜。已发放发菜采集证的,要立即取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关闭一切发菜收购、加工点和销售市场。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发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到原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查挡外出或进入草原采集发菜人员,并没收采集发菜的工具。对查出的发菜及其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库存的发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清理、封存,交由同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在省内发布禁止发菜及其制品出口的公告,并与西宁海关联合制定防止走私发菜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二、对甘草、麻黄草、雪莲、虫草等野生药用植物,实行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对上述野生药用植物资源要进行合理采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农牧主管部门会同经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资源分布区域面积和适宜采挖量以及生态保护的需要,制定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和建设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应用明确年度采挖计划,列出资源分布区域面积和适宜采挖量,明确限采和轮采措施,划定禁挖区和封育区。在禁挖区内禁止一切采挖活动。在封育区内,要规定允许采挖的区域、时段、方式和工具,并实行采集证管理。采集甘草、麻黄草时须经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畜牧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采集雪莲、虫草等野生药用植物时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采集证的管理暂时按省畜牧厅出台的《临时使用草原审批规程》执行。采集证有效期为一年。严禁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出售上述野生药用植物须凭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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