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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健全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为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是编制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综合)处室每年年底前应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内部业务处室关于新一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建议,然后将建议汇总后,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新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报政府常务会议或局(办、委)务会议讨论后下达。计划下达后,必须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列或暂缓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部门法制(综合)处室报领导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二起草和论证。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一般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也可由政府办公室(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专业处室负责。对于重要的、涉及面广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中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协调,统一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应当写出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起草经过、协调情况、主要内容等问题。
  三是审议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上报后,凡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把关;凡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综合)处室统一审核把关。政府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以及技术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修改后,除内容比较单一的可提请分管领导审签外,其他的应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局(办、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由主管负责人签发。文件签发后,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公布。
  四是备案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各一式五份。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有权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据不充分的,提出改正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后,直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二)不同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协调。协调一致的,由有关部门限期修改;协调不一致的,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发布形式不规范或者存在技术性问题的,责令制定机关限期处理。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者不当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其改正之前,备案机关应当作出暂停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决定。市政府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通知制定机关;对专业性特别强、情况特殊或需调研、协调,征询意见的,可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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