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法定职责权限,保证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要行政决策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限于下列内容:一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需要制定具体规定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行政权限内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及规章制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法律关系和规定的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超越法定职权予以规定,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着重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握好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使制定的政策能正确反映客观现实,有效指导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群众利益。制定规范性文件,既要反对本本主义,又要反对经验主义。要避免和克服闭门造车的倾向,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防止和纠正部门利益倾向。
(二)把握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规定相抵触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是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审批,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确实需要设置审批事项的,必须严格执行《
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由市政府规章规定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二是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处罚;三是不得擅自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如确需收取的,应当由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四是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强制措施;五是不得擅自设置涉及公民民事权利、义务的规定;六是不得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规定行业保护和中介垄断行为等内容。
(三)把握好规范性文件的可行性。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行,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是否能为绝大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所接受;二是逻辑、文字等方面是否有自相矛盾、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地方。因此,一定要坚决克服各种形式主义的东西,避免追求词藻华丽、空洞无物的不良倾向,提倡平实、朴素的文风,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