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200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局联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它载入了国家的
宪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即除法律、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同时要求复议机关审查该规范性文件。如经审查该文件不合法,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从而将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纳入了法定的审查程序。这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现就加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近年来,尤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应当看到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有些地方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缺乏全局观念,没有从政府工作应当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市政府的工作大局,以及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出发,而是从本地区、本部门的狭隘利益出发,片面地强调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比较严重。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前没有经过深入的调研、科学的论证及必要的协调,以致出台的文件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地方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有些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上级政府文件相抵触,擅自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有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一些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经过集体讨论,而是由分管领导签发;文件制定后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公布。一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没有严格遵守市政府的规定,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审查。
上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措施,是行政决策活动的重要方式,也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既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紧紧把握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大局,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法妥善处理好社会各种矛盾,调节好各种利益关系。同时,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把好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关,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各地、各部门的行政首长要亲自抓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防止和克服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不当现象发生;同时要反对文牍主义倾向,讲究实效,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合法、又可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