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和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或单位利用住房资金和城市住房发展资金兴建或购买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符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实行政府定价。租住廉租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审定和管理。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发展住房二级市场
(二十)继续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
《国务院决定》)规定,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在考虑职工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年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水平,使公有住房租金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水平。
对离退休职工、家庭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以及政府规定的不可出售的公房住户职工继续实行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政策。
(二十一)按照
《国务院决定》规定,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继续按《
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向住房出售。公房出售回收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外,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二十二)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要转变职工住房消费观念,有房居民在获得住房全部产权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要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障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十三)为支持、配合旧城改造,凡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安置拆迁户的住房,视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租住的公有住房,可继续按购房当年的出售公房成本价出售。
五、大力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四)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和期限。
(二十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发放政策性住房贷款,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