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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一)要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数和实际可划转资金数额,经调查、核实,核定发放人数,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按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十二)住房补贴资金主要在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自有资金、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等资金中转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资金来源渠道支付。
  其余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应首先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列入成本。
  (十三)各单位在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同时,应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以每个家庭为对象,包括工龄、职务变化,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和享受住房补贴情况等,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加强对职工住房的动态管理,保证住房补贴准确、合理、公平地发放。
  (十四)在本方案公布前,企事业单位已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应与本方案衔接,并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继续实施。
  (十五)全面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缴存比例。按照《省方案》规定精神,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批准可以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加快住房建设,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
  (十六)要调整房地产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尤其是国有困难企业中的住房困难户,科技人员,生产、工作骨干倾斜。
  (十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管理,计划、土地、金融部门要从立项、土地划拨、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配合和支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成本的监控。要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居民购买住房。
  (十八)允许企业利用现有土地或通过置换,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集资住房。有关部门在税费、配套政策和建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委托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计算成本,收取代建费,接受委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各单位组织集资合作建房的方案,应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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