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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今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原则上面向市场,其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以及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分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六)凡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0%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七)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不含住房实物分配中采取“双控”政策,购房资金已达到控制标准,而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对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是市区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住房补贴的平均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八项因素综合测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1998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甬政办发〔1997〕119号文件规定的上限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及中级职称人员为80平方米;处级干部及副教授职称人员为90平方米;厅级干部及正教授级职称人员为115平方米。1999年住房补贴比例不得高于76%。
  (八)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可按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及1994年前工龄的乘积,由所在单位给予工龄住房补贴。
  (九)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具有20年工龄。工龄未达到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未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十)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并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可按本方案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的国有企业,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降低补贴比例、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主管部门同意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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