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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
 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发〔200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1998年12月31日起,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新建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微利价只售不租。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在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在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继续按《宁波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按本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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