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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对方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八条 个人用公款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论公款、私款),以行贿论处。
  第九条 机关、团体、单位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满10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索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从重处分。
  将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条 机关、团体、单位用公款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负责追回送出的款项,并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证据。既未能追回款项,又不愿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证据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对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
  (一)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给单位的:不满10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给个人的: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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