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在公务
活动中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9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坚决刹住在公务活动中以各种形式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歪风,保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以及其他廉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共产党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礼金和有价证券”,包括现金、代币购物券(卡)、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第四条 机关、团体、单位及其个人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五条 机关、团体、单位及其个人违反规定,赠送、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除责令全额清退上缴财政外,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个人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按规定登记、上交,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认识和纠正错误态度好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和有价证券或者索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从重处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索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