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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为避免浪费、盲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开工前必须经过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并应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平与权威的机构进行智能化建设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结果应报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为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示范住宅小区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应由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必须进行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性能检测。检测工作必须由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担。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公正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数据及有关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智能化系统集成综合验收。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和系统集成综合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将子系统(子分部工程)和系统集成综合验收记录、检测资料、质量保证资料以及公安、消防、通讯、广电、环保等部门出具有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交建设工程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竣工验收进行质量监督。
  (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在建设过程及竣工质量验收中,对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由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决。
  第十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行等级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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