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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管理,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科技处(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9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是指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配置或增设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工作,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统一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的管理及以上单位在福建市场的准入和清出;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和报批管理工作,智能化系统工程示范、试点工作管理;
  (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级评估和工程造价的管理;
  (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中使用的主要设备、产品、材料推广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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