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工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2000年9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方财政存款”科目下增设“财政工资资金专户”。各地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比例将当日入库的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和上划“两税”收入就地留库的资金转入“工资资金专户”(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财政对各地的转移支付补助、各类工资专项补助、政策性减收补助和财政困难补助等,按月及时平均拨付到市(地、州)“工资资金专户”;若仍有不足,各地可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按一定比例将其资金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省、市(地、州)财政要加强库款调度,帮助一些困难地县解决季节性收支不均造成的工资难以正常发放的问题。
四、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保证工资及时兑现。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人行成都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工资改革的通知》(川财行〔2000〕74号)及其相关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从2000年10月起对教师工资实行直接支付。对于乡镇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有困难的,应改为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县保障工资支出的能力。各市(地、州)财政要调剂部分财力,建立对所属困难县乡的转移支付补助制度,帮助县乡克服财力不足的困难。同时,省财政也将视财力情况适当集中资金重点增加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补助,支持各地确保工资兑现。由于乡镇欠发工资的情况比较突出,各县(市、区)工资发放时间要先乡镇后县本级,优先保证教师工资足额发放。
六、精减政府机构和人员,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各地要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按规定调整和精减机构,特别是在乡镇除少数必须单独设立的办事机构外,其他办事机构可根据职能和业务相近的原则合并设立。严格各项行政事业编制管理,按有关规定清退各种临时工(合同工)和招聘人员。结合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办法,清理财政供养人员,严格控制财政供给范围,对超编人员,财政一律不供经费。严格审核工资项目及标准,杜绝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工资、补贴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