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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农村集贸市场坚持常年开放,允许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粮食,不受数量限制。允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粮商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
  六、积极促进粮食销售、加工转化,加快库存粮食转换
  (一)进一步加大粮食销售力度。今年省政府继续实行超销奖励政策,并与敞开收购业绩挂钩,各级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促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建立粮食销售激励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对库存高价位周转粮食的轮库,要采取购销结合的办法,实行等量对冲,推陈储新。轮换库存粮食的必要合理费用,列入销售成本。各级政府要继续对促销工作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粮食购销企业积极促销,减少库存积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低价亏本销售,更不准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销售粮食,对因低价销售粮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当地政府和企业承担。各级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的监督和检查。
  (二)按照有关部门颁发的陈化粮鉴定标准,妥善处理陈化粮。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损失,属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省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的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具体办法另行确定。为避免陈化粮投放市场过多和时间过于集中,陈化粮销售要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并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批准,接受宏观计划指导,超计划销售的,省财政不予补贴。陈化粮的销售要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由市场形成价格。陈化粮只能直接卖给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不得再进入口粮消费市场。
  (三)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促进粮食转化增值。对重点粮食加工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提供信贷支持,多方筹措资金,建成一批大型的技术先进的粮食精深加工转化项目。积极支持现有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的技改和资产重组,形成合理布局,努力开发新产品和优质品牌产品。
  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提高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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