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3年时间完成国有煤矿结构调整工作,使保留煤炭生产的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体是:
(一)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合山、东罗、红茂、右江、那龙五个矿务局):调整后下放右江、合山矿务局,关闭矿产红茂、东罗、那龙矿务局,分流安置约18000人。
(二)其他国有煤矿:保留钦州矿务局、罗城矿务局,调整收缩百色矿务局,关闭破产西湾矿务局、南宁矿务局和四塘煤矿,分流安置约5000人。
(三)乡镇煤矿:保留取得“两证”的矿井200处左右。
三、实施步骤
(一)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
1.2000年下半年下放右江矿务局给企业所在地政府,并分流安置约620人;关闭破产东罗矿务局,分流安置约5000人;分流安置合山、那龙、红茂矿务局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职工约1950人。
2.2001年上半年关闭破产那龙矿务局,分流安置约1430人;下半年关闭破产红茂矿务局,分流安置约4200人。
3.2002年上半年调整收缩并下放合山矿务局,分流安置约4800人。
(二)罗城矿务局和其他地方国有煤矿企业的调整收缩和关闭破产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3年内完成。
四、政策措施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办法》和《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历史拖欠问题处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有关地、市根据本总体方案并参照有关配套文件,制定所辖煤炭企业调整结构政策。
(二)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3号)的规定,加大总量控制、并井压产工作的力度,切实取缔非法煤矿和关闭布局不合理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