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0〕3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已经2000年6月19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7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广西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总体方案
建国50年来,我区煤炭工业为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煤炭资源不可再生,一批煤矿经过长期开采,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煤炭资源品质差,受国家环保政策限制和煤炭开采地质赋存条件制约,以及区内能源消费结构和市场条件变化的影响,我区煤炭企业亏损严重,职工生活困难。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决定调整我区煤炭工业结构,妥善安置国有煤矿企业职工,推动我区国有煤矿走出困境。为了做好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国家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思路、政策和我区煤炭工业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压缩煤炭生产规模,部分国有煤矿退出市场,依法规范非国有煤矿的生产经营。
我区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总量、收缩规模。
1.取缔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不全的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的各类煤矿。
2.对生产高硫高灰煤炭、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实施关闭破产。
(二)实行政企分开,改革煤炭工业管理体制。
(三)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按企业隶属或属地关系,进行煤炭企业结构调整工作。
(四)按照发展乡镇煤矿“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规范非国有煤矿的生产经营。
二、基本目标
煤炭生产规模控制在600万吨/年。其中国有煤矿300万吨/年(右江矿务局维持100万吨/年,合山矿务局保留100万吨/年,罗城、钦州、百色矿务局共计60万吨/年,其他县办煤矿40万吨/年),非国有煤矿30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