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
(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完成对受考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
第十条 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年度组织考核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考核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3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考核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