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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鼓励非国有经济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广开门路,拓宽非国有经济融资渠道
  6、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应成为非国有经济单位获取贷款的主渠道,应根据非国有经济合理的贷款需要,逐年提高信贷比重。国有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的非国有经济信贷办事机构,比照国有企业信贷政策,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市场的非国有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
  7、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地由工商联牵头,分级组建非国有经济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非国有经济单位贷款担保基金,切实解决非国有经济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形式,非国有经济单位都可参加。担保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运作,负责担保基金的经营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需要贷款的会员单位,根据其出资额,可以提供最多5倍的贷款担保规模。
  8、创造条件,通过市场运作的办法,建立主要投资于非国有经济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基金,为非国有经济投资高技术及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和促进乡镇企业发展。
  9、各级各有关部门应选择若干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上市公司条件的非国有企业,推荐其股票上市。省内推荐上市企业中,非国有企业应占一定比例。对有相当规模、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应批准发行企业债券。
  四、择优扶强,鼓励投资扩张和开拓国际市场
  10、鼓励、引导非国有经济单位通过股份化、集团化和企业并购等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和低成本扩张。对一批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非国有经济单位,在信贷、证券发行、财政贴息等政策方面给予倾斜。
  11、及时抓住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契机,引导非国有经济单位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批准授予进出口经营权,并同等享受国有经济有关出口退税、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各级工商联、当地派出所提供合法证明后,相关部门即应审批允许非国有经济业主出境,进行商务交流等活动。
  五、加强指导,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12、制定颁布《湖南省非国有经济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投资重点,鼓励投资、准许投资和限制投资范围、项目,正确引导非国有经济投资。
  13、各级信息部门要广泛收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信息及企业动态,通过多种形式,为非国有经济单位提供适时、适用的信息服务;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要建立非国有经济人才培训基地,结合生产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非国有经济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为科研院所与非国有经济单位牵线搭桥,为非国有经济单位寻求技术支持和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造条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科研院校改革,积极帮助非国有企业组建自身的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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