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本年利润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在本年度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2.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业务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
3.年度终了,律师事务所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全部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 利润分配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事业发展基金补亏”、“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提取盈余公积(公益金)”、“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3.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科目。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律师事务所计算出应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润)”科目。
4.年度终了,律师事务所将全年的利润总额,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总额,做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为未分配利润。
年度终了,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5.年终结帐后发现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在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核算。
6.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即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501 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
2.本科目应设以下明细科目:
(1)刑事案件收入
(2)民事案件收入
(3)经济案件收入
(4)法律顾问收入
(5)行政案件收入
(6)非诉讼案件收入
(7)法律咨询收入
(8)其他业务收入
3.各项业务收入,应在服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据时作为收入的实现。跨年度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或合同的规定合理确认收入。
4.实现的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本科目应按业务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02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的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补助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503 业务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教育培训经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用,年检注册费、律协会费、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住房公积金计提、物料用品盘亏处理和其他业务支出。
2.各项业务支出除了规定可以预提或待摊的以外,应于实际发生时记帐。实际支付、分摊和预提各项业务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职业风险基金”等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业务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1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业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投资净收益等其他收益。
2.其他收入应于收到款项或实际发生时入帐,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512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坏帐损失、罚款支出和损赠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