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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律师事务所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扣交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225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除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包括存入保证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应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付利润、代收代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提存款项等。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教育附加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2.发生上述各项应付及暂收款时,应借记“利润分配”、“银行存款”、“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不同的债权人设置明细科目。
  227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利息支出、租金、保险费等。
  2.预提各项费用时,借记“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3.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31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2.借入各种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律师事务所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51 职业风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
  2.提取时,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301 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包括国家资本、个人投资等。
  2.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投入固定资产时,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帐面原价大于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按确认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资本公积、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311 资本公积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取得的资本公积。
  2.律师事务所接受的资金捐赠,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物料用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律师事务所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结余。
  313 盈余公积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2.本科目应设置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两个明细科目。
  3.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用公益金弥补福利费超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结余。
  317 事业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律师事务所按规定计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计提。从税后利润提留事业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
  用事业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以事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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