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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青岛市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职工福利费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医药费、因公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指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用的文具、印刷、邮电、通讯、水电、广告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办公用房租金及其附加费用,以及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教育培训经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为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的限额内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涉外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所支出的差旅费、服装费及在国外因工作需要而花费的其他有关费用。
  13.年检注册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年检注册时按有关规定向管理部门缴纳的费用。
  14.律协会费是指按照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缴纳的会员费用。
  15.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费用。
  16.职业风险基金是指律师事务所作为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该基金按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
  17.营业税及附加是指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费。
  18.其他税金是指律师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律师事务所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二)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外的支出,包括财务费用、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第五章 收入

  第二十二条 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收入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取得的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其他收入是指律师事务所存款的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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