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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青岛市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国家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也不计提折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不得冲减资本。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一般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所有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发生盘亏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净值收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通过以现金、实物或者通过认购债券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递延资产指律师事务所开办费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律师事务所开业之次月起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摊销期一般不短于5年。

第四章 支出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业务支出是指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教育培训经费、业务招待费、涉外费、年检注册费、律协会费、保险费、职业风险基金、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住房公积金计提、物料用品盘亏处理和其他业务支出。
  1.工资是指律师事务所在编或长期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补贴,进修学习人员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工资总额不超过业务总收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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