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事务所招聘合同制律师暂行规定
(1999年12月1日)
为了深化律师体制改革,改变律师事务所进入靠编制、经费靠拨款,国家包办律师事业的局面,尽快发展壮大我省律师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同制律师是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采取合同形式聘用,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合同制律师面向社会招聘,凡符合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均可应聘。
第三条 合同制律师的招聘条件:
(一)热爱律师事业;
(二)品行端正、廉洁奉公;
(三)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四)身体健康胜任律师工作;
(五)已在原工作单位停薪留职或已辞职(含待业人员)。
第四条 合同制律师的聘用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聘数额,规定考核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经考核确定招聘对象后,双方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期为一至三年,期满是否续聘由双方协定;
(三)聘用合同制律师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应报市司法局备案。
(四)由市司法局向司法厅申请办理《律师工作执照》。
第五条 申办《律师工作执照》。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被聘用人员的停薪留职、辞职证明,农民和无业者报验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二)被聘用人员的律师资格证书或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的证明、学历证明和其他专业证书;
(三)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
第六条 合同制律师在聘用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在律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享有同专职律师同等的表决权;
(二)在律师事务所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有评选先进、立功受奖和授予光荣称号的权利;
(四)享有代表所在律师事务所参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享有同专职律师同等的专业培训权利。
第七条 合同制律师在聘用期间应承担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