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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师监督指导工作考核暂行规定

  (三)关于对律师的业务监督指导方面
  1.掌握本辖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特长和律师的业务专长。
  2.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培训,按时完成上级机关组织的律师调训计划。
  3.刑事辩护工作指导小组机构健全并正常开展工作。
  4.律管和律协有关部门每年旁听三件以上律师参与的开庭案件或参加律师事务所的案件讨论。
  5.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办案质量的检查工作。
  6.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的业务研讨活动。
  7.按要求完成律师考试的报名和组织工作,无重大违纪事件。
  8.积极组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都能得到落实。
  9.按时按要求填报各类报表。
  (四)关于对律师机构与人员的监督方面
  1.按时按要求办理上级委托的机构、人员的年检注册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软盘和书面工作报告。
  2.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符合省厅要求。
  3.及时研究、转递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关申请成立机构和申请领取执业证的材料,把好初审关,转递材料全面、真实;初审意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4.掌握本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时查处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机构和人员以律师名义执业的问题。
  5.办理律师资格证书申领工作,做好造册无错漏,发放及时,考生满意。
  6.本辖区执业律师流动有序,管理规范。
  7.有计划地开展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工作。
  (五)关于对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监督方面
  1.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都按制度规定配备了相应财会人员,并有较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
  2.掌握辖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维持律师事务所正常运转的最低费用额度。
  3.本辖区律师收费符合制度规范。
  4.本辖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偷漏税现象。
  (六)关于对律师事务所的政治工作监督与指导方面
  1.掌握本辖区律师机构党团组织的建设情况和党团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2.有三名以上党员的所均建立了党支部或党小组,律师事务所的党团组织生活正常。
  3.各律师事务所均制定书面的季度或年度学习计划。
  4.将律师事务所的政治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七)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维权、惩戒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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