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监督指导工作考核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24日)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不断加强和改善律师监督与指导工作,弘扬先进,促进全省律师监督指导工作平衡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指示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三条 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每年对上年度各省辖市的律师监督指导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或单项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百分考核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关于律师监督指导工作机构与队伍建设方面
1.监督指导机构建立情况:省辖市有专门机构;有条件的县区设专门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区明确管理部门并设有专人或专门联系人。
2.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适用工作需要,省辖市局律师管理科(处)按本区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适当比例配备人员。
3.管理人员的素质情况: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法律大专(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管理工作的专门培训;有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起草日常的行政公文和管理工作材料;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未因从事律师工作受行政纪律处分。
(二)关于律师监督指导的基础工作方面
1.有较健全的律师管理工作制度。
2.有系统的书面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3.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本辖区律师工作的基本情况。
4.严格执法执纪,公正公平办事,讲究工作效率。
5.向上级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6.注重调查研究,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专题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7.对本辖区的律师工作定期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能根据新情况,适时提出一定时期改进和加强律师监督指导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8.认真贯彻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