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班子。根据出资情况和章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国资所的正副主任享有聘用、解聘的决定权或提议权。要支持、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以强化国资所的整体凝聚力和战斗力。
--管党建。重视和加强国资所党组织的建设,积极发展新党员。教育在国资所工作的全体党员律师,在深化改革中识大体、顾大局、讲贡献、讲奉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管协调和指导。根据上级要求和律师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确立一定时期业务工作的发展重点,对律师办理业务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调查和研讨,检查律师办案质量,指出指导性意见。密切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多做工作,为国资所的发展争取宽松的环境,保障律师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管监督。根据《
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国资所的机构、人员、财务、业务和政治思想工作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进行监督和指导,明确各个方面的工作原则和程序。对遵纪守法、工作实绩优秀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及时予以查办惩处。
总之,司法行政机关对国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管大事,要依法依章管理,要从微观逐步走向宏观。宏观管理是高层次的管理,也是难度更大的管理,要下功夫研究宏观管理的规律和手段,切实提高宏观管理水平。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国资所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搞好搞活国资所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认真进行研究和落实。要主动积极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支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深化改革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广大律师人员中要加强思想动员和教育工作,以保证各项深化改革措施的顺利落实。
2.妥善安置好分流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为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国资所的改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妥善安置好国资所的分流人员,遵循自由选择、事务所安置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安置为辅等,保障分流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通过合作所、合伙所安置、法律援助机构安置、自谋出路等多途径解决,对其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国资所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费用原则上仍按原渠道解决。1999年底前改革的国资所,如果自行负担原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费用确有困难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担。各类律师事务所要积极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养老及医疗等保险,通过社会保障渠道解决本单位职工的后顾之忧。
3.加强监督,严明纪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国资所深化改革过程中要以认真严肃和对国家负责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