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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规范本地区公民参与诉讼代理与辩护活动的工作。对公民违反《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诉讼代理与辩护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
  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存根)、证明(样式)

附: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存根)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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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登记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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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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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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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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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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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委托方式及委托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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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事项   │        │受案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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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登记人承诺:        ┃
┃   特别说明   │在遵守《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为委托人担任┃
┃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
┃         │                        ┃
┃         │               申请登记人签字: ┃
┃         │                 年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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