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规范本地区公民参与诉讼代理与辩护活动的工作。对公民违反《
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事诉讼代理与辩护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
附: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存根)、证明(样式)
附: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登记(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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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登记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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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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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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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姓名 │ │性别│ │年龄│ │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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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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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 委托方式及委托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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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事项 │ │受案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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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登记人承诺: ┃
┃ 特别说明 │在遵守《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为委托人担任┃
┃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
┃ │ ┃
┃ │ 申请登记人签字: ┃
┃ │ 年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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