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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占编律师事务所依法占有并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具体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或单位价值虽不满标准的大批同类财产设备。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办公材料用品等。
  无形资产。指占编律师事务所投资开发取得的或购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誉等。
  第二十四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对购置办公用房、个人住房、汽车等固定资产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等大项支出,必须事先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责任制。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坚持验收制度,经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拆迁、调拨、报废、投资、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管理。现金收付、银行往来要定期核对,做到日清月结,妥善签发支票和保管支票印章。对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占编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章 监督审计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工作、会计行为和帐务进行指导、监督和内部审计。接受当事人和群众对律师事务所不正当财务、会计行为的投诉和处理,纠正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当向本所领导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制止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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