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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占编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各项费用的提取比例,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财政机关核定。
  (二)业务费用。因业务收入发生并以业务收入为基数计提的有关费用。
  1.按业务总收入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即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费。
  2.按业务总收入计缴5‰的年检费。
  3.按业务总收入计提5%的风险保证基金,作为因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及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支出。
  4.按业务总收入计提10%~15%修购基金。
  5.按《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计缴律师协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会费不得列入本项目)。
  6.按照司法部、财政部的规定,按业务总收入的8%~10%上交司法行政机关行业管理费。
  (三)行政管理费用。指维持占编律师事务所工作运转的正常开支部分。
  1.房租费、固定资产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2.办公费。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3.修理费。指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费。
  4.业务招待费。指律师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5.燃修费:包括机动车辆用油、修理费。
  6.开办费及其他待摊费用。开办费用较大的,在三年之内平均摊销。
  7.差旅费。指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因故出差费用(律师办案差旅费由当事人负担,或预收列支,不列入本项目)。
  8.服装费。指按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向省司法厅订购律师统一制装费用。个人应负担部分,应收回冲销本项目支出。
  9.其他费用。包括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待业保险基金等。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占编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年终纯结余中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各项基金提取比例为:
  (一)事业发展基金不得低于50%;
  (二)福利、奖励基金不得超过50%。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的税款如数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应本着量入为出,先提后用,计划安排,精打细算,不得超过的原则,合理节约使用。事业发展基金必须用于事业发展,不准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等方面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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