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发给律师及行政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各种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经济效益较好的占编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必须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各项费用开支应按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和开支标准办理。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办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第十六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包括投资净损失、罚款支出(另有规定不能报销的除外)、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损失和非常损失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批拨入的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为了准确核算、反映和监督占编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活动,占编律师事务所实行成本管理制度,并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人力、财力、物力,降低成本费用,准确反映服务成果,改善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占编律师事务所要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凡按规定应由固定资产投资、专用基金列支的费用和其他不属于成本费用范围的开支,都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用和行政管理费三部分。
(一)人员费用
1.工资。在编人员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按月发放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聘用兼职、特邀律师酬金;聘用职工工资;工效挂钩工资。
2.津贴。在编人员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
3.社会保障支出部分。
(1)职工福利费;
(2)工会会费;
(3)职工教育培训费;
(4)养老保险基金;
(5)职工医疗费支出。